1月4日晚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违反信披,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2020年3月12日,华微电子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年3月13日-23日,华微电子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4亿元,同时累计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4亿元,融资期限1年。华微电子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少计负债4亿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4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其上述行为违反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当时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披露上述负债账务处理情况及2020年年报更正情况,同时,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华微电子表示,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责令改正措施》提出的问题,将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有效整改。同时,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料显示,华微电子主营业务为功率半导体器件的设计开发、芯片加工及封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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