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汇检罚〔2021〕2号)显示,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事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中心支局表示,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印发)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重庆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40.0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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