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资本邦讯,金鹰股份公告称,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鹰股份”)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9号);公司董事长傅国定、董事会秘书韩钧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8号)。
浙江证监局发现,2016年12月7日,金鹰股份披露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5000吨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1.95亿元。2016年12月24日,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上述投资事项。2017年5月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产。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2041万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产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金鹰股份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金鹰股份予以改正,补充披露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进展情况。浙江证监局同时决定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浙江证监局还发现金鹰股份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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