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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铂股份副总经理韦金柱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2021年12月2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关于对韦金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0号)显示,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韦金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安徽证监局发现,在韦金柱担任上市公司鑫铂股份(股票代码:003038)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韦金柱的儿子韦祖斌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账户买入“鑫铂股份”公司股票800股,又于2021年11月1日将8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7,43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鑫铂股份全称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10日在深交所上市,韦金柱为鑫铂股份副总经理。

今年11月4日,鑫铂股份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家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称,副总经理韦金柱之儿子韦祖斌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在发生上述情况后,韦金柱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韦金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韦金柱:

我局发现,在你担任上市公司鑫铂股份(股票代码:003038)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儿子韦祖斌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账户买入“鑫铂股份”公司股票800股,又于2021年11月1日将8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7,43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深刻汲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及相关亲属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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