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因未按期完成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入河排污口整治建设任务,未有效解决区域内水环境质量改善等突出问题,临汾、吕梁、晋中、运城、阳泉、朔州、太原7市被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约谈。
今年4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各市下达了《水污染治理攻坚任务书》,明确了各市地表水断面水质目标、水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工作任务148项。截至目前已完工132项,有16项工程仍未完工,其中吕梁市4项、临汾市5项、晋中市3项、运城市2项、阳泉市1项、朔州市1项,同时,太原市存在污水收集不到位通过东箱涵排放的问题。
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市县党委、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严重环境问题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优’”,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对上述7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据了解,临汾、运城、朔州、阳泉、吕梁、晋中均存在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的问题,未完工项目占重点工程的比例分别为31.3%、31.3%、20%、12.5%、11.9%、9.4%,工程进度明显滞后或超期未完。太原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收集不到位,尚未全面完成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建设和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提升水污染治理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被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必须要清醒认识到任务不能尽快落实,会直接影响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和目标完成情况,被约谈地区要把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建设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作为守住水环境质量底线,促进水环境改善的关键举措来抓,早日建成达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潘贤掌要求,被约谈市、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协调解决推进难点,对于工程建设中拖延推诿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进度延误的,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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