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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北京瑞颐投资收纪律处分

2024年04月18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对北京瑞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颐”)进行公开谴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69号记录处分决定书显示,北京瑞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北京瑞颐管理的上海域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域满”)、瑞颐龙腾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只基金目前已清算,但投资者资产核查材料、冷静期回访材料、风险调查问卷、信息披露文件保管不当,无法向协会提供。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上海域满成立于2018年6 月4日,2018年8月8日为基金清算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北京瑞颐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披 露,重大事项包括“本合伙企业将解散或清算”。但北京瑞颐未就该事项进行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根据北京瑞颐自认,其未要求瑞颐新希望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投资者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材料。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未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根据北京瑞颐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合规风控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由合规风控部门统一组织、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但北京瑞颐表示,目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员工不是北京瑞颐在职员工。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五是未及时向协会报送信息。2020年6月,北京瑞颐发生股权变动。2022年6月,北京瑞颐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上述信息未及时向协会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北京瑞颐进行公开谴责。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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