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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被通报 曾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9年08月30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日前,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津福源医药”)销售的药品滑膜炎片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该批次药品被认定为劣药。

通报显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6月27日,天津福源医药分别从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和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购进药品滑膜炎片共计190盒,其中以12.1元/盒购进150盒,以12.2元/盒购进40盒。截至2019年6月27日,除15盒用于抽验,当事人以13.8元/盒销售该批次滑膜炎片134盒,召回41盒。本案货值金额2622元,违法所得227.4元。

2019年8月16日,天津市药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2019〕4号)送达给天津福源医药,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

天津市药监局表示,当事人销售劣药滑膜炎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不过,天津福源医药提供了药品滑膜炎片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未违反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没收天津福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销售的药品滑膜炎片41盒,并没收违法所得227.4元。

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事致电天津福源医药,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一切以天津药监局公示内容为主。天眼查显示,天津福源医药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7年,公司及子公司天津福源医药十七店都曾因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各自被罚款1000元;2017年,该公司的子公司天津福源医药四店曾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被罚款2万元;2018年,公司还曾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被李某某起诉2次。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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