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药罚〔2019〕2号》显示,山东健桥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健桥药业”)的双黄消炎片(批号:180401),经检验,“检查”项下“重量差异”不符合标准规定。
通报称,山东健桥药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山东药监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253元,并处罚款10506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资料显示,重量差异系反映药物均匀性的指标,是保证准确给药的重要参数之一。
记者致电山东健桥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对方称,在此次事件中,公司也是受害方。“产品不合格项是‘重量差异’,山东健桥药业是药品经营企业,并不是生产企业,公司没有检验设备,但公司人员在现场核查时,手续是齐全的。”山东健桥药业表示,按照规定,公司若在指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可以直接免责。但是,公司此前未被抽到过不合格产品,因此,不清楚相关操作流程,导致公司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从而没有免责。
对于召回情况,山东健桥药业称,“公司已经召回了不合格产品,根据省局要求,公司将召回的产品已返回厂家。”
天眼查显示,山东健桥药业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中药材、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肽类激素批发等。天眼查风险信息显示,山东健桥药业曾因合同纠纷而被他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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