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现贝达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汪炜存在同时在超过5家以上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深交所向贝达药业发出了关注函。11月12日,贝达药业发布公告回复,汪炜确实在另8家公司担任董监高,但其中只有两家为上市公司,考虑到汪炜在非上市公司的履职时间相对机动,并依据其能力等因素考虑,公司认为此次提名汪炜候选不对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11月6日,贝达药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提名JIANGNAN CAI、汪炜、赵骏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此后,深交所在贝达药业报送的相关文件中发现,汪炜存在同时在超过5家以上公司担任董监高的情形,要求贝达药业进行自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对此,贝达药业表示,汪炜在被提名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前,确实因其他公司邀请,同时担任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国电子投资控股公司、玉皇山南投资管理公司、杭州新安江千岛湖流域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外部董事,以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公司在提名汪炜为候选人时已经关注了上述任职情况。但考虑到上述公司都已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董监高能够高效履职,且非上市公司的履职时间相对机动,被提名人可以自由安排。汪炜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公司日常内部会议及其他履职工作。因此公司认为汪炜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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