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讯(记者张润琪 见习记者贾玉静) 日前,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的“黄金鑫瑙”药品违法广告案,涉事药企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7万元。
上述案件信息显示,“黄金鑫瑙”药品在电视广告中使用了“冠心病、脑血栓用上当天就见效;心肌梗塞、中风偏瘫吃完60天从根好……不管心脏病、脑血栓有多严重,患病时间有多长,当天服用当天见效,只需60天都能获得康复”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内容,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此举违反了《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2019年12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药企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7万元。
此次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共公布了11条违法广告案例,但是都没有公布涉事企业名字。
中国网财经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黄金鑫瑙”,发现标示企业为“长春市大益华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其商标信息涉及“黄金鑫瑙”。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旗下商标“黄金鑫瑙”为已注册状态,商标信息“国际分类”项中显示“5-医药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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