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晚间,梦洁股份发布公告称,2024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根据《告知书》,2022年6月29日,梦洁股份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森新能源”)经梦洁股份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9%股权,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后经湖南证监局调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金森新能源、筹措资金用于收购公司,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金森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湖南证监局认定,金森新能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李国富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执行董事,刘彦茗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必安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对此负有责任。
湖南监管局拟决定对李国富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彦茗给予警告,处以 100万元罚款;对刘必安给予警告,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金森新能源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1月22日,深交所还下发了《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根据公开信息,梦洁股份主营业务为高端床上用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以及高品质的家居生活服务。财报显示,梦洁股份2023年前三季度营收14.62亿元,同比增长4.77%;归母净利润3125.77万元,上年同期亏损9806.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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