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甄志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3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甄志锋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强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登录与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甄志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甄志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甄志锋:
经查,你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强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登录与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2月1日
受实控人翁先定被留置消息影响,7月7日,新产业股价低开6.79%,最新股价报38.19元/股,对应总市值约300.1亿元。在7月6日晚间,新产业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翁先定家属通知,根据...[详细]
筹划近两年时间,有研新材的定增项目还是没能“落地”。7月6日晚间,有研新材披露公告称,公司决定终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据了解,有研新...[详细]
7月6日晚间,光迅科技披露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光迅科技表示,为深化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