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日前公告称,因抚州项目存在虚增2018年营收及利润总额,上海监管局于7月11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及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调查发现,2017-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下称“抚州项目”),在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实际上,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公司存在虚增2018年营收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公司招股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太和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太和水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太和水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经理徐小娜、太和水财务总监姜伟等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述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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