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大湖股份及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经上交所查明,大湖股份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的违规行为。7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认定部分关联方以及对部分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涉及2020-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万元、2813.70万元、2901.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比分别为1.47%、2.42%、3.06%。其中,公司2021-2022年度与补充认定的关联方分别开展关联交易152.07万元、597.35万元,2020-2022年度与其他关联方分别开展前期未预计的关联交易1708.41万元、2661.62万元、2304.56万元。上述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7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此外,大湖股份还存在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披不准确的违规行为。7月,公司披露《关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0-2022年报中披露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产销量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关联交易有误,对多处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正。由于公司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2020-2022年报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综上,大湖股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同时,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也违反了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大湖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大湖股份及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披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披和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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