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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敏感信息 提前泄露损人又害己

2022年11月16日 来源:证券日报

因多次涉嫌概念炒作拉抬股价,日前,上交所对某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根据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书,该公司多次通过媒体、上证e互动等渠道对外公开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风险提示也不充分。

资本市场是信息加信心的市场,对信息高度敏感,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对市场、对相关股票带来影响。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做好合规管理,做好信息披露。这是确保资本市场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广大投资者了解一家上市公司并由此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

关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作了专章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将信息披露的监管作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心,对信息披露各类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执法态势,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蹭热点”“炒股价”等行为。近年来,执法力度持续加大,传递出从严打击的鲜明立场。这从证监会公布的历年典型违法案例中可见一斑:2021年20起案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有9起;2020年20起案件中,5起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2019年和2018年的20起案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分别是4起和5起。

更进一步看,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确保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改革逐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稳步推进,更加强化了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对信息披露的内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也再次提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平性原则,风险提示要充分;要牢记“诚信”两字,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只有踏踏实实做好经营,用优良业绩说话,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方能吸引投资者。如果提前泄露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想借机炒作拉抬股价,最终会是损人又害己。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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