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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物业大兴公示信息违规遭警告 为中冶置业子公司

2020年06月02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海蛟

近日,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物业”)北京分公司遭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警告,处罚事由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中冶物业为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置业”)旗下子公司。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上述警告处罚。该规定如下: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简(兴建)字[2020]第680034号。

据报道,自今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大兴区住建委对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三公示”情况、贯彻《条例》情况启动新一轮专项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公示信息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罚款。

2020年为大兴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执法年,大兴区住建委持续开展物业管理突出问题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增强监管力量,确保全覆盖监督检查。通过落实企业约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工作机制,形成法律监管下的震慑效力,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尽责。

中冶物业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5日,其总公司为中冶物业。

中冶物业为中冶置业子公司,其股东股东结构如下:中冶置业持股80.00%,认缴出资4000万元;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股20.00%,认缴出资1000万元。

官网显示,中冶置业是中冶集团房地产业务的核心企业,拥有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两项一级资质。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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