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惠天热电披露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5月14日收到了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郑运、陈卫国、郝杰、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惠天热电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涉案金额3500万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卫国、总经理郑运、代董事长郝杰及董事会秘书李志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运、陈卫国、郝杰、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惠天热电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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