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岩石股份,以下简称“上海贵酒”)发布关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酒贵酒”)诉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近日上海贵酒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江苏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撤销原有判决,案件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判决上海贵酒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后,贵州贵酒和同案其他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此次“发回重审”意味着持续两年之久的“两贵之争”回到起点,原被告双方将重新开展相关诉讼活动。
上海贵酒认为,公司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会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2月,贵州贵酒曾以侵害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上海贵酒酒业销售公司(下称“上海贵酒销售”)、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贵酿”)和上海贵酒等。贵州贵酒是洋河股份全资子公司,此案也因为涉及两家上市公司而备受关注。
贵州贵酒单方面认为,上述三家公司使用了“贵”或者“贵酒”作为企业核心字号,构成了对贵州贵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且认为生产销售的白酒外包装上标识与贵州贵酒商标近似,因此提出要求三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根据去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海贵酒股份并未构成商标侵权;上海贵酒股份,上海贵酒销售和贵州贵酿亦未实施不正当竞争。但上海贵酒销售、贵州贵酿因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赔偿贵州贵酒100万元。一审判决后,贵州贵酒和上海贵酒销售、贵州贵酿均依法提起上诉。
法律界人士指出,江苏高院二审未直接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意味着高院对于本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既不赞同一审判决,也未作实质认定,而是认为需要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综合认定各方责任。现原被告双方重新回到案件起点,将重新开展相关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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