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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氏蜂蜜”再遇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显示,京东网店“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 销售的保健食品“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 0.5g*60 粒 1 盒装”,产品广告涉嫌违法。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000元。

案情显示,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京东“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发布标题为“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 0.5g*60 粒 1 盒装”的产品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销售的产品为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汪氏牌蜂怡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0630。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健康安全”的广告内容。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

因此,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000元。

天眼查显示,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3日,法定代表人龚梅玲,注册资本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汪氏蜂蜜”第一次遭到行政处罚。

来源:天眼查

2018年11月3日,因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元,并被责令停止发布。

2016年6月30日,因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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