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晚间,宁科生物发布公告称,因实控人涉嫌犯罪被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未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宁夏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属刑事强制措施。据《证券法》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宁科生物对此表示,本次立案结果涉及的主体为虞建明先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当日,上交所还发布了对宁科生物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该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宁科生物主营业务为活性炭制品生产和销售、干细胞制备和存储、贸易等业务,月桂二酸生产和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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