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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险长春中支违法被罚 跨省经营交强险业务

2022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74号、75号)。

经查,2021年1月19日至1月27日期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承保了牌照为“苏*”“浙*”车辆的99笔交强险,投保资料中无车辆在吉林省本地验车照片或在当地长期使用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交强险保单共涉及原保险保费收入(不含增值税)79,792.69元。

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曹国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跨省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吉林监管局决定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曹国柱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74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74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郭红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1月19日至1月27日期间,该公司承保了牌照为“苏*”“浙*”车辆的99笔交强险,投保资料中无车辆在吉林省本地验车照片或在当地长期使用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交强险保单共涉及原保险保费收入(不含增值税)79,792.69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都邦财险相关制度、相关保单抄件、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跨省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75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75号

当事人:曹国柱

身份证号:22012419740402XXXX

住址:长春市净月区

时任职务: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曹国柱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1月19日至1月27日期间,该公司承保了牌照为“苏*”“浙*”车辆的99笔交强险,投保资料中无车辆在吉林省本地验车照片或在当地长期使用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交强险保单共涉及原保险保费收入(不含增值税)79,792.69元。

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曹国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都邦财险相关制度、相关保单抄件、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跨省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曹国柱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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