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山东证监局拟决定没收齐翔集团违法所得2,571,368.47元,并处以7,714,105.41元罚款。
据了解,齐翔腾达控股股东齐翔集团因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被立案调查。
经查,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27日、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9支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533,111.73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9,908,950,210.48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35,471,618.41元;买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11,423,061.33元。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予以处罚。山东监管会拟决定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齐翔集团控制的“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交易“齐翔腾达”390,000股。上述交易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时任董事周洪秀负责执行,共计获利2,571,368.47元。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车成聚、周洪秀是对齐翔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拟决定:一、没收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571,368.47元,并处以7,714,105.41元罚款;二、对车成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周洪秀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对于《告知书》认定的情况,齐翔腾达初步判断本次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山东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同时,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齐翔腾达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齐翔腾达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资料显示,齐翔腾达主营业务为,对石油加工副产品碳四进行深加工以转化成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业务,主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有甲乙酮、MTBE、异丁烯、叔丁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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