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晚间,大东方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月11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具体来看,大东方对参股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充分,会计处理不审慎,且未识别出参股合伙企业会计处理不当,未充分关注到参股合伙企业底层资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财务总监徐文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