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作出的(2024)浙民再45号、(2024)浙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原告分别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以下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两个案件,撤销其中有关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准予对方当事人撤回对上市公司的诉讼;金盾股份无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2018年初,由于公章被伪造、被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及提供担保,金盾股份被牵扯进40余宗诉讼及仲裁案件,至此,历时7年的“假公章”诉讼纠纷迎来终局,金盾股份不需要为涉及的所有相关案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结果,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难掩激动的情绪,其表示:“七年又两个半月,二千六百多个日夜,终于画上句点。一审胜诉时的欣喜、二审败诉时的低落、再审被驳时的沉重、成功抗诉时的淡然、指令再审后的忐忑,每一步都离不开团队的坚持和努力。终于,我们在再审判决书上看到了那句期待已久的‘撤销原审判决’的字句,这既是我们坚持努力的回报,也是公司清白的昭告。”
据悉,中财招商案与金尧案是金盾股份与原告“缠斗”最久的案件。对于这两起案件,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份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担保无效,但判决金盾股份应当分别承担1/3、1/2的赔偿责任。2020年12月份,金盾股份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此后,金盾股份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5月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2022年3月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报请最高检。
公告披露,最高检本次抗诉意见认为,原审法院依照越权代表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包括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周建灿的行为不构成越权代表;周建灿实施的担保行为不足以代表公司。
最高检认为,周建灿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九民纪要》有关越权代表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形,不应对 “法定代表人”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至股东、董事、监事等。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钱向劲向记者表示:“金盾股份坚持法律程序,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了案件责任,展现了上市公司在应对危机时对自身合规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更为资本市场法治化提供了实践样本。”
公告显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将对金盾股份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钱向劲表示:“金盾股份财务报表的不确定性消除,对当期及未来利润的有正面影响,现金流也有望改善,同时,这一结果有利于公司后续业务的开展,并进一步消除市场的担忧,使得投资者信心恢复。”
2025年4月15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作出的(2024)浙民再45号、(2024)浙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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