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息,为改进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监管,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原办法发布于2015年,在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允许香港资银行、澳门资银行作为内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需要修订原办法以满足该协议要求。
从《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来看,一是取消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各类型商业银行均可作为存放银行。二是优化存放银行条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补充完善了存放银行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三是完善资本保证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额存单”存放形式,将“大额协议存款”调整为“协议存款”。四是完善资本保证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资本保证金到期后的续存或转存要求,提高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要求。五是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
谈及修订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条件的主要考虑,前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原办法存在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偏低问题,此次修订提高了存放银行净资产规模要求,以有效筛选规模适当的银行。为了落实对外开放要求,《办法》取消了存放银行类型限制,同时为了提高存放银行安全性,优化了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要求存放银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前述负责人还提到,《办法》将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事后备案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适当简化了报告资料要求,主要是为了精简保险公司报送事项,优化报送方式,以降低其合规成本,并提高监管质效。同时,《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压实其报告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保险机构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资本保证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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