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今日股价跌停,截至发稿报60.64元,跌幅10.00%。
9月25日,亨通光电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亨通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63,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新一代光纤研发及生产项目、内蒙古光学高端光学新材料建设项目、CPO先进封装研发项目、亨通数据智联通信项目、AI先进光互联项目、亨通(揭阳)海洋能源互联与智慧运维项目、万吨级深远海敷设船投资建设项目、亨通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实施。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739,917,677股(含本数,根据2026年9月24日总股本测算,未考虑后续变化),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截至预案公告之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最终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2026年9月24日,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4.0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崔根良直接持有公司3.86%的股份,崔根良及崔巍通过亨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4.0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7.93%的股份,崔根良及崔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崔根良及崔巍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亨通光电同日发布的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显示,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25日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72号)。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度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虽不影响相关年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及净资产,但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超出预计范围的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召开的2023年度董事会上予以追认超额部分,存在审议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6.3.6条、6.3.17条等有关规定。2024年9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予以口头警示。
2022年11月24日,公司在提交关于实施"亨通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时,未按规定提交连续停复牌业务通知申请、公开可转债停止交易通知申请,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2022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予以口头警示。
亨通光电2021年4月29日发布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亨通光电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20】1515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9,423,23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9,999,998.23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含增值税)后(应支付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35,0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支付人民币30,000,000.00元(含增值税),差额人民币5,000,000.00元(含增值税)已于2020年6月9日支付),实际收到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9,999,998.23元,上述资金已经缴存至公司在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吴江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为811200101370057810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9,999,998.23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33,018,868.04元(不含增值税),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833,962.27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4,147,167.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02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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